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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楊佩琪/台北報導

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陳宏達於2020年間某日,「緊靠」斑馬線時被汽車撞傷,但轄區大安分局認為他未依規定走人行道,因此開罰300元。陳宏達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,痛批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認為陳宏達已經緊靠斑馬線,卻被未禮讓行人的車輛撞倒受傷,難認有何歸責性,因此判決陳宏達勝訴,罰單需撤銷。全案可上訴。

▲前台中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緊靠斑馬線過馬路被車撞倒受傷,反而吃上300元罰單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
根據判決,2020年7月28日晚間8點多,陳宏達在台北市杭州南路、愛國東路口過馬路時,遭一輛左轉的自小轎車撞傷。讓陳宏達無法接受的是,事發後3個月,轄區大安分局認為他未依交通法規行走斑馬線,開罰300元。

陳宏達表示,當時他向現場警方說明,有計程車違規左轉,他因此緊靠著斑馬線,小心翼翼、迅速地走,但還是被撞倒在地。

陳宏達認為,警方不但不處理該違規車輛,反而還對守法的行人濫施裁罰,處分之偏頗,實在不可思議。甚至多次申訴也未被理會。警方如果不依法行政,反而濫開罰單,那就不是交通執法,而是擾民,只會引來更多民怨,對改善交通沒有實質幫助。

大安分局則認為,交通部並未有函示或判例,明確定義相關範圍,另依監視器畫面,可見案發時,斑馬線暢通,陳宏達也沒有發現左後方有車輛,因此認定違規。



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963353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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